2.6 项目概况:招标人通过整合市区两级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源,推进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标准,探索并实践以市场配置为主、多渠道供应的住房租赁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新建、改建、社会化筹集等方式,贯彻执行住房租赁试点政策,持续不断的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给。现招标人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家单位为其租赁住房项目栢悦书香小区G5#、上禧园B6#及C1#楼等共计约1165套房屋提供同一品牌的壁挂式分体空调、多联机空调、一拖一风管机的供货、安装及售后等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3.1.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空调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第1.3.4项规定的情形。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 称“电子服务系统”) 查阅招标文件, 如参与投标, 则须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上班时间(9:00- 17 :30,节 假日休息)拨打技术上的支持热线 。 项目咨询请拨打电线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7月05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投标人应合理的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没办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操作手册.pdf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上异议操作手册_投标人.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7月5日9时30分”,现延期到“2024年7月16日9时30分”;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开标室。
1.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1项“投标人业绩”中“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所投品牌的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注: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初审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3.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存在如下疑问: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及‘产品业绩’的特别的条件: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投标人业绩审核是为了体现投标人企业实力和类似项目安装能力,市场上氟系统实施工程的方案、方法、工艺等发展成熟,不一样的品牌的设备机组安装的步骤、工艺、工序等基本一致,本项目招标资质为施工安装单位,基本为产品经销的代理商,各品牌的设备都有施工及供货经历并不限于单独一个品牌,此条款限制了同一品牌经销商的数量,为鼓励各投标人良性竞争,更好的筛选出优质投标人,建议进行修改。
答:本项目采购的空调是为优化升级招标人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家电设施,且金额较大、项目地点分散,考虑到投标人在整个项目供货、安装和售后维保等均需与所投品牌厂家有较强的合作经验和对接能力,故不予调整,请投标人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投标人业绩”中要求“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且要求的是供货及安装业绩,供货及安装项目报价大部分都是综合单价(设备供货和安装签订一个合同),单项金额同时包含了设备供货及相关安装费用,无法区分所供货物金额,且业主验收报告中正常情况下不会单独体现已供货金额,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多联机空调或分体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注: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初审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3.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3)我司认为“投标人业绩”条款是针对投标人的总实力的限定设置,不应该设定如此高的投标人业绩金额。本次业绩要求已经要求同品牌业绩,现在设置了业绩金额得分门槛,此项设置具有限制或者排斥性。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竣工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所投品牌的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
(4)请问同一个项目同一安装地址存在追加现象,合同分为第一批和第二批,累计金额在300万以上,合同签订时间间隔在30天内,该业绩是不是能够作为单个合同业绩进行得分呢?
答:投标人与同一单位在不同时间签订的两个合同是分别独立的合同,不可以将其作为单个合同进行得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业绩金额以已供货安装好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的金额为准”,由于验收报告上一般不体现合同金额,建议修改为:“业绩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业绩中列明“(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好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付款发票(付款发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业绩金额要求)等。”证明资料不仅限于验收报告,投标人也能够给大家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付款发票(付款发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业绩金额要求)作为证明资料。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2项。
3.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产品1技术评审、产品4技术评审、产品5技术评审、产品11技术评审、产品12技术评审”的要求,有下列疑问:
(1)循环风量、噪音为非主要设备参数,建议调整为对产品制冷量、制热量、能效比这几项重要参数进行评分。
答:考虑到循环风量、噪音为效果性参数,直接影响到租客的入住体验,故不予调整,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评审要求中列明“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循环风量、能效比参数越高,得分越高;噪音参数越低,得分越高。”如设为参数越高得分越高,投标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为得分而加大型号,这违背了节能的要求,建议调整为满足招标要求的制冷量、制热量、能效比即可得满分。
答:考虑到本项目采购的空调用于优化升级招标人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家电设施,力求为租客提供舒适的入住环境,部分参数越高,使用舒适感越强。同时,设置能效比的参数评比也体现了空调的节能要求,故不予调整,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13项生产能力1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及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扫描件,如场地产权证明中房屋所有权人(或场地租赁协议中的承租单位)与所投品牌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由于制造商场地产权证明涉及隐私,一般不予提供,建议调整为仅提供工厂实景照片即可。
答:制造商工厂的相关情况与所投产品质量有一定的关系,仅提供工厂实景照片无法证明该场地为所投品牌制造商的工厂,故不予调整,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第1项“产品1”中要求“循环风量≥700m3/h;”市场上常规型号的一线品牌不满足三家,建议改为:“循环风量≥640m3/h。”
答:经招标人前期调研,符合该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较多,为鼓励更多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对该参数做调整,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
6.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第2项“产品2”中要求“循环风量≥700m3/h;能效比:≥5.28;”市场上常规型号的一线品牌不满足三家,建议改为:“循环风量≥640m3/h;能效比:≥5.27。”
答:经招标人前期调研,符合该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较多,为鼓励更多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对该参数做调整,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
7.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第3项“产品3”中要求“最大噪音值(含强劲/超高风/超强风等)≤53dB(A)”。此处参数要求没有标注内机或者外机,根据各品牌参数对比,外机噪音都要比此数值高,建议修改为:“最大噪音值(含强劲/超高风/超强风等)内机:≤53dB(A)。”
答:为鼓励更多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对该参数做调整,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
8.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第4项“产品4”中要求“循环风量:≥1200m3;能效比:≥4.85;”市场上常规型号的一线品牌不满足三家,建议改为:“循环风量:≥1100m3;能效比:≥4.75。”
答:经招标人前期调研,符合该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较多,为鼓励更多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对该参数做调整,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
9.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第11项“产品11”中要求“额定制冷量≥8.0KW;额定制热量≥9.5KW。”。市场上常规品牌外机,制冷量为8.0kw,对应的制热量均为9.0kw,而招标要求的却为9.5kw,建议改为:“额定制冷量≥8.0KW;额定制热量≥9.0KW。”
答:为鼓励更多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对该参数做调整,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4项。
10.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的列表注释中列明“1.上述产品技术参数为最低配备标准。合同服务期内,实际采购产品类别或数量以招标人实际的需求为准,据实结算,招标人不保证最终采购数量或金额,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因实际采购数量不及暂定量等相关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及承担。”产品技术参数中列了制冷量、制热量、循环风量、噪音、能效比等众多参数,建议改为满足招标制冷量、制热量、能效比这几项重要参数即可。
答:考虑到循环风量、噪音为效果性参数,直接影响到租客的入住体验,故不予调整,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空调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现变更为:“3.1.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空调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或已供货安装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好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付款发票(付款发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业绩金额要求)等。
(1)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及“产品业绩”的特别的条件: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空调已供货金额(或已供货安装金额)明细、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9、最大噪音值(含强劲/超高风/超强风等):内机 ≤45dB(A),外机≤55dB(A);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