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一夏,空调几近成为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当,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邻里之间的权利范围多有交叉,在行使自身权利时要格外的注意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张某与陈某是邻居,张某家南房卧室窗户与陈某家北房卧室窗户相对,中间间隔1.5米。2022年夏天,陈某家北房卧室新装壁挂空调,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卧室外墙窗户上方,与张某家卧室窗户东半边相对,空调室外机下沿与张某家卧室窗户上沿基本齐平。张某家卧室床紧贴内墙,位于窗下。
张某认为陈某家的空调室外机离自家卧室距离很近,空调打开时室外机吹出的热废气直接吹进其卧室,并且会产生嗡嗡的噪声,在夜晚难以忍受,严重影响其休息。因为陈某家空调室外机的存在,其一直不敢开窗通风,陈某家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严重妨碍了其正常生活。
陈某表示,当时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张某曾提出异议,陈某向张某提出给空调室外机加装挡风板等减少对张某的影响,但张某认为空调使用几年后,噪声会逐年增大,应安装在不影响别人生活的位置,因此并未同意,后陈某也不同意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陈某认为自家空调室外机并没有正对着张某家卧室窗户,没有证据证明室外机吹出的风吹进张某卧室。且自家空调不是全天开,白天家中无人一般不开空调,夜间也通常是定时一个小时,小孩感觉凉快能入睡就关了,噪声不可能影响张某休息。陈某称其在一楼睡觉,空调室外机不能安装在二楼,外墙上有电线、电表,墙上有接缝,移动空调室外机需使用延长管,将产生较高费用。且已经将室外机安装在较高的地方,顶着房屋上沿,尽可能降低影响,如果将来噪声较大,其可另行购买新空调。
张某则始终认为陈某家空调室外机安装于此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将空调室外机拆除。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陈某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与张某卧室的窗户距离仅1.5米,张某卧室床紧靠窗户,夏日夜间,张某通风开窗,陈某家室外机在运行时,对于张某家人睡眠、休息等正常生活确有一定不利影响。涉案两家居住于城市区域的平房院落中,实际居住空间确实较为紧张,陈某使用空调以维持较为舒适的生活系人之常情。陈某家北房卧室外墙虽有电线等障碍物,但并不表明其空调室外机仅能安装于现址,该空调室外机应能安装在对他人不构成妨碍的地点。
张某要求排除妨碍,拆除空调室外机理由正当,故判决陈某将其北方卧室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拆除。判决作出后,陈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各方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建立起更和谐的社会。那具体该如何做呢?法官提示如下:
1.相邻关系的范围有着广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认定相邻关系并非局限于这几种类型,从相邻关系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影响相邻方正常行使权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纳入相邻关系的范畴。
2.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要秉持团结互助、互相理解的原则。“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睦的邻里关系要靠多方共同维护。相邻各方在利用己方不动产时,应多换位思考,出现矛盾时也要以理服人,切记不可冲动行事。
3.受侵害方应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提升维权效率。相邻关系纠纷中,原告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面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案中陈某将空调外机拆除并不会对其财产权造成特别大的影响,故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陈某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但在有些情况下,相邻一方对现有的财产利用状态投入较大,改变现有状态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如已建造的房屋等),此时受侵害方若坚持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可能没办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胜诉概率可能会更大。因此相邻方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根据侵权事实确定自己的合理诉讼请求,以提升维权效率。
4.相邻各方行使权利需有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为界限。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需与他人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务必不要超越自身的权利边界,否则不仅会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还会使自己陷入各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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